甲醇汽油 有问必答
(巨澜版权 未经许可 引用必究)
二 专利篇
1、 问:什么是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号?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皆有权申请专利,并依法获得专利申请号。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向国家专利机构提出专利申请,人人都可以获得一份《专利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号。
2、 问:什么是授权专利、专利号?
答:只有经过国家专利局审查通过的申请专利才能成为授权专利,原专利申请号才能称为专利号,将专利申号宣传为专利号,应视为假冒专利行为。
3、 问:专利证书有什么用?
答:授权专利的重要标志是专利权人必须持有专利证书。但反过来讲,持有专利证书并不等于该专利就是有效专利。
4、 问:什么叫专利的法律状态?有什么用?
答:专利的法律状态是判断一项专利是否有效的重要手段,只有有效专利才受法律保护;而失效专利(如未按时交纳年费或主动弃权的专利、过期专利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5、 问:为什么过去几十年出不了这样的专利?
答:这一方面是由于大量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发动机上,使甲醇高辛烷值优势的发挥有了用武之地;另一面,应归功于现代精细化工新产品层出不穷,使得高效甲醇变性添加剂的推出成为可能。第三,必须具备有综合多学科协同攻关的知识结构,而仅仅有某单一学科的专家单打独斗是不行的。
6、 问:现在不也有一些类似的专利吗?
答:当然,这不排除。但是,由于我们申请在先,毫无疑问最佳方案已被我们的专利保护了起来。而被列入“2002年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及“2004年中国环保发展与技术设备”的车用甲醇汽油项目,有巨澜科技。当再看到其他有效专利时,您不妨分析它:(1)重要指标能否达到国标要求,(2)原料组成及来源,(3)效益如何,(4)日后是否可能会被动陷入专利侵权的纠纷。
7、 问:怎样评价各种甲醇汽油这类技术的专利项目?
答:这是一个比较复杂但又相当重要的问题。
首先,有一点可以肯定,基本相同的技术授予专利权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因此,如果遇到同类技术,应按前面在《重要告示》栏目中提到的先“验明正身”(四条准则重述如下):
(1)同样的项目最好选择有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以免日后产权纠纷不断,而“同样的项目”如何界定至关重要,下面将要详述;
(2)讲有知识产权的一定要验证授权证书原件(当今造假的本事特大);
(3)证书还不能证明其有效,特别是专利权不按时缴纳年费即失效或是有意弃权;
(4)同样的项目应重实效,看是否能提供大量用户信息,经得起您的考察验证,而不是无从考证的其它信息。
第二,对比、评价其制定的《标准》。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这样的话,“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二流的企业卖专利”,这确实讲的入木三分。我们是这样理解的:你说你的技术有多好没有用,你必须将你的优势通过《标准》的语言量化出来,这是权威执法机构执法监督的依据,说“标准”是技术领域的“法律”就是这个道理。反之,就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了:没有一个一流的标准,就不可能有一流的产品,因为没有一流的技术。
遗憾的是,我们见过部分客户提供的几个不同版本“标准”,连无铅汽油国标中一些强制执行的重要指标(如实际胶质、硫含量、铜片腐蚀、苯含量、芳烃含量和烯烃含量)都未采用,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其它就可想而知了。
第三,验证实际效果。看是否能提供大量用户信息,经得起您的考察验证,而不是无从考证的其它信息。下面以我们研发大比例车用甲醇燃料的亲身经验,为您列个提纲(如下表),供您决策参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指 标 |
考 核 点 |
验 证 方 法 |
1 |
甲醇含量 |
技术方提供 |
企业标准 |
应在标准中明示 |
2 |
动力油耗 |
应同汽油 |
用户报告 |
必须亲自验证 |
3 |
铜腐试验 |
按照国标 |
检测报告 |
必须省级以上检测 |
4 |
橡胶试验 |
企业标准 |
企业标准 |
必须与汽油接近 |
5 |
相分离试验 |
企业标准 |
企业标准 |
北方地区必须验证 |
6 |
冷启动试验 |
企业标准 |
企业标准 |
北方地区必须验证 |
7 |
热气阻试验 |
企业标准 |
企业标准 |
南方地区必须验证 |
8 |
高温润滑 |
企业标准 |
企业标准 |
须有长期使用报告 |
8、 问: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现状如何?
答: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